章程的重要性

在崇明经济园区做了18年招商工作,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公司章程没写清楚而吃大亏的案例。记得2015年,园区有家做精密仪器的科技公司,两个创始股东因为股权退出问题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对簿公堂。后来翻看他们的公司章程,发现关于股权转让的条款就简单写了一句"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既没有约定转让程序,也没有规定价格确定方式。这种"模板化"的章程,就像给公司埋了一颗定时“崇明园区招商”。其实啊,公司章程在法律上被称为"公司宪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根本性文件。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在崇明园区,我们每年都要接待上百家新注册企业,我总是跟创业者说:"注册公司就像盖房子,营业执照是房产证,公司章程才是房子的结构设计图,图没画好,房子迟早要出问题。"

很多初创企业老板觉得公司章程是工商注册的例行公事,随便从网上下载个模板填填就行。这种想法大错特错。去年有个做电商的年轻人,带着三个合伙人来园区注册,我问他章程怎么约定的,他说"我们都这么好的朋友,没必要写那么细"。结果今年因为业务方向分歧,两个股东想退出,才发现章程里连股东会表决方式都没约定,最后只能按《公司法》默认的"出资比例表决权",导致控股方完全主导公司决策,其他股东权益受损。在崇明园区招商实践中,我们把公司章程审查作为企业入驻的重要前置环节,就是因为见过太多因章程缺陷引发的纠纷。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发布的数据,公司类纠纷案件中,有43%涉及到章程条款解释争议,这个比例在初创企业中更高。

从法律效力来看,公司章程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可以对《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定进行个性化约定。比如《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章程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我们园区有家生物医药企业,三个股东分别是技术方、资金方和管理方,他们在章程中约定"利润按40%、30%、30%分配",这种灵活约定既保护了技术型股东的权益,也体现了各方贡献价值。所以说,公司章程不是僵化的法律文本,而是企业治理的"活宪法",好的章程能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差的章程则可能成为企业成长的绊脚石。

股东权利义务

股东权利与义务是公司章程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在崇明园区服务的企业中,我发现很多创业者对股东权利的理解停留在"分红"和"表决"这两个基础权利上,其实《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远不止这些。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来说,包括知情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权等。去年园区有家食品加工企业,小股东怀疑大股东做假账,要求查阅公司原始凭证,但公司章程中只约定了"股东有权查阅财务报告",没有明确原始凭证的查阅权,导致小股东维权困难。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章程中股东权利的约定必须尽可能具体明确。

在股东义务方面,最核心的就是出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现在虽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但不是"认而不缴"。我们园区2019年就遇到过一家贸易公司,股东认缴500万注册资本,约定10年内缴足,结果经营两年后负债累累,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诉求,因为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履行,并非免除。所以在章程中,我们建议明确约定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以及未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比如"逾期30日未出资的,经股东会决议可解除其股东资格"。

股东权利的特殊约定是章程个性化的重要体现。比如"同股不同权"条款,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比较常见,其实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在章程中约定。我们园区有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始人团队虽然只占股30%,但通过章程约定"创始人股东在重大决策事项上享有每股2票的表决权",这样既保障了创始团队的控制权,又吸引了外部投资。“崇明园区招商”这种约定必须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崇明园区招商”关于股东除名条款,《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我们建议在章程中进一步细化除名程序和条件,比如"股东抽逃出资超过50万元且经书面催告后15日内未返还的,可启动除名程序",这样操作性更强。

组织架构设置

公司的组织架构是章程中的"骨架设计",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效率和决策科学性。根据《公司法》,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三大机构。在崇明园区招商工作中,我们发现初创企业往往倾向于简化组织架构,比如只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这种简化虽然降低了治理成本,但也可能带来决策风险。去年有家互联网公司,因为只有执行董事一人决策,在签订一份重大合同时出现失误,给公司造成200多万元损失,其他股东却无法追究其责任,因为章程中没有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限制。这个教训告诉我们,组织架构的设置必须与公司规模和发展阶段相匹配。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等。但在章程中,我们可以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个性化约定。比如园区有家家族企业,为了避免决策僵局,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会对一般事项采取简单多数决,对重大事项采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这种约定既保障了决策效率,又防止了大股东滥用权利。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强制性规定,章程不能作出更低比例的约定。

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其职权设置尤为关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对董事会职权进行了列举,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等。我们建议在章程中进一步细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特别是明确哪些事项需要董事会决议,哪些可以由执行董事决定。比如园区有家制造业企业,在章程中规定"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合同签订需经董事会决议",这样既给了经营层一定的自主权,又通过集体决策防范了重大风险。对于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更要在章程中明确,避免权力过于集中。我们遇到过一家公司,因为章程只规定"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没有具体列明,导致执行董事既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又兼任经理,缺乏有效监督,最终出现职务侵占问题。

股权转让规则

股权转让是公司运营中常见但又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章程中的股权转让规则设计至关重要。《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作了基本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往往需要通过章程进行细化或补充。我们园区2018年就处理过一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A想将股权转让给外部人,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但没有明确"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结果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对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产生争议,最终导致交易失败。这个案例凸显了章程中明确股权转让程序的重要性。

在章程中,我们可以对《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规则进行个性化约定,但要注意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给了章程很大的自治空间。我们园区有家科技企业,为了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在章程中约定"股东离职后必须转让所持股权,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这种约定被称为"人走股留"条款,虽然有一定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程序公平、价格合理,通常会被认可。“崇明园区招商”关于股权继承问题,《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崇明园区招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不希望继承人直接成为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价值,不能直接取得股东资格,由公司指定受让人收购该股权"。

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机制是章程设计的难点。我们见过很多公司章程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这种模糊约定很容易引发争议。在崇明园区,我们建议企业在章程中设计明确的价格确定机制,比如"股权转让价格可以参考以下方式确定:(1)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2)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值;(3)全体股东协商确定的价格"。去年有家生物医药企业,因为股东退出时对股权估值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公司融资进程被耽误。后来他们在章程中补充了"争议时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值为准"的条款,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崇明园区招商”对于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章程还应约定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比如"受让方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50%价款,剩余款项在股权变更登记后一年内付清,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利润分配机制

利润分配是股东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的重要内容。《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崇明园区招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条规定给了公司很大的自治空间,特别是对于有技术入股、资源入股等非货币出资的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更为公平合理。我们园区有家软件开发企业,三个股东分别是技术方(占股40%)、资金方(占股40%)和管理方(占股20%),如果按出资比例分配,技术方和管理方的贡献就难以体现。他们在章程中约定"利润按30%、40%、30%的比例分配",这种约定既考虑了出资因素,又兼顾了各方实际贡献,得到了全体股东的一致认可。

利润分配的前提是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才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这些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章程不能违反。但在实践中,很多初创企业为了快速发展,往往希望少分配利润甚至不分配,将资金更多投入再生产。我们建议在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政策,比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达到500万元以上时,应进行利润分配,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利润的30%",这样既保障了股东的投资回报,又为公司发展预留了资金。

利润分配的程序和时间节点也需要在章程中明确。我们遇到过一些公司,因为章程没有规定利润分配时间,大股东长期不召开股东会讨论分配事宜,小股东虽有分红权却无法实现。在崇明园区,我们建议企业在章程中约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一个月内完成分红"。对于亏损情况下的利润分配,《公司法》明确规定不允许,但可以通过章程约定弥补亏损的特别程序。比如园区有家传统制造企业,前几年因为行业不景气出现亏损,章程中约定"公司亏损时,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后,按照不超过公积金余额50%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这种约定既遵守了法律原则,又灵活应对了特殊时期的股东回报需求。需要强调的是,任何利润分配都不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公司法》的基本要求。

上海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解散清算条款

公司解散清算虽然是"最后环节",但在章程中明确相关条款同样重要。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其中第一种情况"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给了公司很大的自治空间。我们园区有家合资企业,在章程中约定"合资期限为10年,期满前6个月各方未书面提出续期的,公司自动解散",这种约定避免了合作期限届满后的不确定性。还有的企业约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且扭亏无望的,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解散",这种约定为公司及时止损提供了法律依据。

清算组的组成和职权是解散清算的核心内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但在章程中,我们可以进一步细化清算组的组成方式、议事规则等。比如园区有家大型企业,股东较多,在章程中约定"清算组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3名由控股股东提名,2名由其他股东共同提名;清算组决议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这种约定既保障了控股股东的主导权,又兼顾了其他股东的参与权。关于清算组的职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等,这些职权可以在章程中重申或细化,避免清算过程中出现争议。

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是章程必须明确的关键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其中"分配剩余财产"部分,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但章程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比如"剩余财产分配时,优先考虑对公司发展贡献较大的股东"。我们园区有家科技企业,在章程中约定"清算财产分配时,技术股东可额外获得5%的补偿",这种约定体现了对技术贡献的尊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清算过程中必须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些程序性规定在章程中可以再次强调,确保清算工作合法合规。

章程个性化设计

崇明经济园区18年的招商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很多创业者拿着从网上下载的通用模板来注册公司,这些模板往往千篇一律,无法满足不同企业的特殊需求。其实,公司章程就像企业的"定制西装",必须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股东结构等因素量身定制。我们园区有家从事农业科技的公司,股东包括科研院所、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他们在章程中特别约定了"科研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比例",这种个性化条款既保护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保障了投资人的回报,为公司后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所以说,好的章程不是照搬法律条文,而是将法律框架与企业实际需求有机结合的产物。

不同行业的公司在章程设计上应有不同侧重。比如高新技术企业,我们建议在章程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明确职务发明归属、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内容。园区有家生物医药企业,在章程中规定"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公司给予相应经济补偿",这种约定有效防止了核心技术流失。而对于传统制造业企业,则应侧重于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条款。去年有家机械制造公司,因为章程中没有规定产品质量责任追究机制,出现质量问题时各部门相互推诿,最后在章程中补充了"产品质量实行追溯制度,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条款,才有效解决了这个问题。所以说,行业特性是章程个性化设计的重要考量因素。

章程的个性化设计还要考虑企业的发展阶段。初创企业可能更关注股权结构、决策效率、融资便利等问题;成长期企业可能需要完善治理结构、激励约束机制;成熟期企业则可能侧重于风险防控、传承规划等。我们园区有家从初创阶段发展起来的互联网企业,最初章程只有简单的股东权利义务条款,随着公司规模扩大,他们逐步在章程中增加了"股权激励计划"、"反收购条款"等内容,使章程始终与公司发展阶段相匹配。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章程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企业发展变化,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崇明园区,我们建议企业每2-3年对章程进行一次评估修订,确保其始终适应企业发展需要。这种动态调整的思路,是章程个性化设计的应有之义。

崇明园区见解

作为崇明经济园区的招商服务者,我们深知公司章程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性。在18年的服务实践中,我们始终将章程指导作为企业入驻的重要服务内容,帮助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设计个性化章程。崇明园区作为上海重要的产业集聚地,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我们鼓励企业在章程中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自治空间,构建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特别是对于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我们建议在章程中突出人才激励、知识产权保护等特色条款,将园区扶持政策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我们相信,一份好的公司章程,不仅能防范法律风险,更能成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这也是崇明园区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重要体现。